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8日凌晨零时左右,被告彭某某伙同郭某某、万某某(二人已判刑)、王某甲(网名刘某某,在逃)经事前预谋,由王某甲诱骗在“陌陌网上”认识的王某乙到宾馆开房睡觉,并在平舆县城永乐大道与永旺路交叉口蓝海湾洗浴宾馆406房间内,采取“捉奸”拍裸照、殴打以及恐吓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现金5000元,因当时被害人王某乙身上只有600元现金,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又迫使王某乙交出携带的银行卡,由同伙万某某从卡内取出现金3000元,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实际敲诈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镇**村委证明、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新蔡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陌陌”聊天记录截图、认罪认罚承诺书及具结书;
2、证人(同案人)万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拍裸照、殴打、恐吓的手段,敲诈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素琴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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