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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敲诈勒索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村委**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8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9月25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平舆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刑事判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8日凌晨零时左右,被告彭某某伙同郭某某、万某某(二人已判刑)、王某甲(网名刘某某,在逃)经事前预谋,由王某甲诱骗在“陌陌网上”认识的王某乙到宾馆开房睡觉,并在平舆县城永乐大道与永旺路交叉口蓝海湾洗浴宾馆406房间内,采取“捉奸”拍裸照、殴打以及恐吓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现金5000元,因当时被害人王某乙身上只有600元现金,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又迫使王某乙交出携带的银行卡,由同伙万某某从卡内取出现金3000元,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实际敲诈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镇**村委证明、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新蔡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陌陌”聊天记录截图、认罪认罚承诺书及具结书;

2、证人(同案人)万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拍裸照、殴打、恐吓的手段,敲诈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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