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韦某甲、兰某某将其位于龙林村委古线村山上的桉树贩卖给韦某乙,韦某乙在组织工人砍伐该林地的林木时误砍了隔壁林地被告人彭某某等人种植的约50棵桉树。后彭某某等人通过恐吓、威胁的方式向兰某某、韦某甲索要赔偿15000元,兰某某因害怕而被迫同意支付15000元给彭某某。彭某某于2020年9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违法所得,取得了韦某甲、兰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则曙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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