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金堂县**城**栋**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三次到金堂县**街道**超市内,以购买到假烟要举报到烟草局为由,向超市经营者何某某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14000元。其中第三次因被害人报警未能取得财物。后被告人彭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潘 登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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