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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四部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第**组村民小组号座。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受苏某某(已判决)的雇佣,在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左村道班往明珠工业园方向500米处一非法炼油厂内,与彭某乙(已判决)、彭某丙(在逃)采用高温提取柴油的方法,加工废油泥,后将废油渣等物堆放在现场。经查,现场堆放的含油废物计重496950千克(经鉴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矿物油类危险物HW08),处理现场堆放的含油废物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25万元。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彭某甲前往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及发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公司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从犯,构成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哲男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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