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道**段**号,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武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院路段时,遇被害人罗某某在该路段由南向北过人行横道。由于彭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导致驾驶的车辆前侧右部与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彭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8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在现场等候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众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7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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