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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侮辱尸体、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652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81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侮辱尸体罪

2018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隆回县**镇**村*组蒋某乙为其去世母亲邹某某送葬,将其母亲邹某某的灵柩摆放在屋外。被告人彭某某、蒋某甲夫妇认为邹某某的灵柩对着其围墙门不吉利,影响了其家的风水。随后蒋某乙便喊人将其母亲邹某某的灵柩搬至离蒋某甲、彭某某家几十米外的村道上。被告人彭某某从家中用塑料桶装了一桶大粪倒在之前摆放邹某某灵柩的地方。随后彭某某又将大粪泼在邹某某的灵柩上,泼完大粪后又将瓦罐内的黄豆洒在邹晚连的灵柩上,最后将瓦罐打烂在邹某某灵柩旁。

二、妨害公务罪

当天凌晨6时许,蒋某乙打了110报警,岩口派出所民警邹某某带领李某某、贺某甲、贺某乙、黄某某四名辅警(均穿着警服)开警车前往现场处警。邹某某等人查看现场,又向围观村民了解情况后,前去找彭某某、蒋某甲了解情况。邹某某等人走到蒋某甲、彭某某屋外,但彭某某、蒋某甲拒不开门配合民警调查,彭某某用水管朝邹某某等民、辅警身上冲水,蒋某甲(已被行政处罚)从后面用手锁住辅警李某某的脖子,阻拦带离彭某某。彭某某对邹某某等人又抓又咬,将辅警李某某的左手中指咬伤,并致使邹某某、李某某、贺某甲、贺某乙等人受伤,其中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图片、诊断证明书和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贺某甲、贺某乙、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侮辱尸体,又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在妨害公务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某。

鉴定人:谭某某、李某乙,鉴定单位: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4.被害人:邹某某、贺某甲、贺某乙、黄某某、李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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