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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53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酒后驾驶自己的辽E68H**号小型汽车,在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辽A4J96G号小型轿车(载乘刘某某)相撞,造成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9.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月4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 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

(酒)鉴字第39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39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继峰

检察官助理:赵鑫爽

2020年7月17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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