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4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广州**工程项目的前提下,虚构其已获得该项目的承包权,使用虚假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胡某某,被害人胡某某支付项目保证金15万元给被告人彭某某。之后,被告人彭某某虚构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拒不归还收取被害人胡某某15万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合同补充协议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协议,骗取被害人钱财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检察官助理: 万雨露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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