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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了该案的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0时51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绿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粤VW1****),途径揭西县河婆街道北环一路民政局附近路段时,被在现场执勤的揭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彭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70.6mg/100ml。现场执勤民警邓某某示意被告人彭某某熄火下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彭某某却将车辆加速,强行将执勤民警邓某某拖行10多米,车辆直至撞击到民政局门口的防护栏后才停下,致使执勤民警邓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驾驶的车辆照片,现场监控截图;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某某,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信息,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揭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舜城

检察官助理:许成涛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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