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强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甲强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7年**月**日开始受一本地男子(另案处理)雇用,在位于普宁市燎原街道乌石村楼房片的卖淫窝点看场、监督卖淫女,至2017年11月23日被查获,被告人彭某甲强、同案人徐某某中(另案处理)、卖淫人员李真琴(2000年7月2日出生)、邹某某、林某某琴、嫖娼人员陈某某铭(均行政处罚)等人被现场抓获,至被查获,李真琴在该卖淫点共卖淫200次左右,邹某某在该卖淫点共卖淫27次,林某某琴在该卖淫点共卖淫2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林某某琴、邹某某、李真琴、陈某某铭、陈松利、王某某俊、赖某某喜及辨认笔录;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作案现场、涉案赃款相片,记账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楼房租赁合同;3.破案经过,户籍证明;4.同案人徐某某中、被告人彭某甲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颜XX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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