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街道**路**公寓**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3时许,吸毒人员刘某甲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彭某某200元要其购买毒品一起吸食,被告人彭某某随后将毒资200元转给吸毒人员刘某乙,刘某乙用该毒资买来毒品冰毒后,与刘某甲相继来到被告人彭某某位于攸县**路**公寓**房的出租房内,三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9日17时许,吸毒人员刘某甲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彭某某200元要其购买毒品一起吸食,被告人彭某某随后转了250元毒资给吸毒人员刘某乙,刘某乙用该毒资买来毒品冰毒后,与刘某甲相继来到被告人彭某某位于攸县**路**公寓**房的出租房内,三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来到彭某某位于攸县**路**公寓**房的出租房内,两人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证人名单附后。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