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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街道**街路,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9年6月中旬至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提供其租赁的化州市东山街道办**路**号一楼(即**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赌博场地,收取房费,并于2019年6月份,在微信上建立了一个“**群”,通过该群组织赌仔过来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以赌“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具有德州扑克的帆布台、扑克牌、筹码,筹码是论分计数,分别有“500分、100分、50分、10分”,筹码兑换方法是每100分筹码能够兑换25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4日20时许,彭某某、吴某甲、董某某、杨某某、劳某某、王某某、阮某某、陈某某、吴某乙等人在“**投资”一楼的一间房间内进行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时候,当日抽水已经有3370分筹码,兑换成人民币为842.5元。

(2)妨害作证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作为赌博场地的提供者,到案后为逃避处罚,不但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指认张某某是赌博场地的提供者和有收取赌场获利的行为,还指使吴某甲、董某某等人指证张某某是赌场的开设者。吴某甲、董某某在彭某某的唆使下,均向公安机关作出张某某有收取赌场获利行为的证言,致使张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措施至2019年10月18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地,收取场地费用;以逃避刑事责任为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程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3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 移送本案案卷共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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