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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娇连,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镇**村碎石场开铲车,因铲车轮胎坏了便叫了维修人员来更换轮胎,被害人林某乙之子林某甲得知彭某某等人未叫自己修理店的工人来维修铲车,便驾驶一辆小货车伙同林某乙一起到碎石场意图理论并追讨之前拖欠的维修费,林某甲将小货车停好后便下车找彭某某,此时彭某某正在铲车下面查看铲车情况,被害人林某乙想将小货车挪开他处停放,未料小货车制动出现故障,导致小货车径直撞向彭某某所在铲车后方,导致正在铲车下面维修的彭某某头部和左耳部撞击的铲车砸伤。

被告人彭某某从铲车下面出来后,因气愤遂捡起一根撬棍砸向小货车的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致使驾驶室内的被害人林某乙左侧面部、牙齿、下颚骨等处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林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林某乙的损失共计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林某乙的谅解。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两项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文贵其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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