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6********,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会***村**号。201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3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与杨某某、白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已终止侦查)到普洱市思茅区砖瓦厂住宿区一停车棚,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停车棚内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WH150-B型摩托车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86元;
2、2019年9月3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已终止侦查)到普洱市思茅区大昆曼建材市场旁一住宿区民房棚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棚内的一辆黑色“豪爵牌”HJ110-6型摩托车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彭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白某某、杨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7.辩护、现场勘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光盘1张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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