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普顿PTFX”外汇交易投资平台对外宣传为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外汇投资公司,其在未获得外汇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虚假的外汇交易服务为名,设立“普顿PTFX”外汇交易投资平台网站,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该平台谎称会员只要投入资金就可以赚取7%-15%的高额收益,发展会员还可以获得直推奖励和佣金返利等奖励制度,制定六级会员级别,其中会员级别分为普通会员、I、IB、MIB、PIB、PIB2六个级别,每个级别所需要的条件和所获得的收益、佣金等均不同,其中PIB2级(又叫二星职业经理人)需要直推会员30人以上且需1名PIB或4名 MIB、团队会员人数50人以上、团队会员总投资额25000000美元以上。
被告人彭某某自2017年接触普顿外汇平台后即加入该平台,同时积极发展下线加入该平台,先后直接发展了彭波等6人加入该平台,该6人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温某某等人加入该平台。
为加大对该平台的宣传,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在宜春市开办二个工作室,以讲课宣传和播放宣传片的形式宣传、推广该平台,有兴趣的人员可以到该工作室听课。
2019年12月19日,该平台爆仓,所有参与人员投入的钱款均无法提取。
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系PIB2级,下线人数有11472人,现已查明的部分获利为1318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外汇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娇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笔记本1本、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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