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5********,汉族,本科毕业,****有限公司观澜厂区IPEG制工总处制程开发2处原部长,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号**一期**,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城**栋**。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15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公司制工总处制程开发2处原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对公司供应商提供保护膜验证评估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所送人民币36.5万元,帮助****公司提供的保护膜快速通过验证评估或在验证评估阶段出现问题及时告知****公司;收受****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音)所送人民币1万元。现赃款已全部上缴。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信息、犯罪前科查询证明;
(2)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营业执照、工程样品进料检验报告、采购人员纪律要求说明、劳动合同书、职务证明、退赃申请、刑事谅解书、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非税收入票据;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彭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晓娜代理检察员:张明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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