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号。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广德市公安局民警在位于广德市**乡**村**号的被告人彭某甲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把。经查该疑似枪支系无持枪资格的彭某甲使用其父亲遗留枪支零件修复后持有,用于打猎。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彭某乙、彭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胜男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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