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承包了观音镇大同社区民主组柴某甲的山林,并一次性支付1500元购买其山林的林木,柴某甲让他女儿柴某乙和彭某某完善相关手续。2018年8月,彭某某将办理采伐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交给木材经营户罗某某和瞿某某(另案处理),请二人帮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秦某某和自己一起将承包范围内三处林木予以采伐,直到2019年1月将林木采伐完毕后予以出售牟利。2019年1月22日,经鉴定:彭某某滥伐林木案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38.0893立方米。其中采伐马尾松9.4764立方米,采伐杂树28.6129立方米。此后,彭某某又自行在该地种植油樟,部分修复了被损害的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38.089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刚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58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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