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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彭某某购买了林某某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岭(2林班1.1小班)的一幅椎木林。2016年10月初,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莫某甲、莫某乙等人使用油锯对该幅林木进行采伐制材,并安排覃某某驾驶车牌桂0*****0的钦机后驱动车,将砍伐的木材运输至浦北县**镇周边的木材厂及**等地出售。2016年10月15日,覃光装运木材时被森林公安查处。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共计59.3立方米。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木材及后驱动车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涉案木材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莫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世团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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