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41971********,原**局长,云南省**县人,住**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被楚雄州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楚雄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楚雄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3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2019年9月2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楚雄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楚雄州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开工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将**建设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双方均未办理施工建设相关手续,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5年底至2016年,因王某某与赵某某之间发生工程款纠纷,使赵某某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赵某某及农民工多次到**县人民政府等部门上访讨薪,闫某某、王某甲等也参与到农民工上访讨薪及相关活动中。
2016年3月25日,因农民工讨薪问题发生多次群访、闹访事件,**县委要求**局牵头处置,成立由相关单位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彭某某担任副组长,负责协调、组织、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5月10日至17日,**局在对农民工进行登记过程中,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工真实身份和工资欠条等重要信息进行审核,仅为农民工提供登记表册,以农民工自行登记后由承建方赵某某确认的方式进行核实认可,至5月17日,共有402名农民工自行到**局登记。在**局规定的登记截止日期超过10日的情况下,闫某某打电话请求被告人彭某某帮助补登10名农民工(其中涉及虚假农民工3人),被告人彭某某答应并安排罗某某具体落实,最终欠薪农民工人数确定为412名,其中涉及虚假农民工20人。
被告人彭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局出据的认定**有限公司和赵某某为支付主体,**有限公司为劳动用工主体,以及2016年5月17日王某某、罗某某对赵某某做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欠薪农民工名单和工资金额)三份材料,没有认真审核即予确认,向县委作了汇报并将上述三份材料提供给**县法律援助中心作为诉讼证据,致使**县法律援助中心据此为412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2016年7月31日,**县人民法院依据**出具的材料,对该案件主持调解并作出(2016)云**民初500-72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拖欠的23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2855438元。截至目前,**县人民法院已执行农民工工资8169300元,尚欠4687700元未执行。造成其中20名虚假农民工(左某某、左某甲等20人)骗取国家开发专项建设基金共计1259964元。
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局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农民工人数及金额不认真审核,对统计的欠薪农民工名单真实性审核把关不严,确认了412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12855438.5元,其中有20名未在**建设项目工地务工农民作了虚假登记,并提供给**县法律援助中心作为诉讼依据,致使虚假登记的农民工通过虚假诉讼骗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取得的国家开发专项建设基金12599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交函;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左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相关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局局长期间,在对被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核实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错误认定20名未在建设项目工地务工的农民工及被拖欠工资数额,导致20位虚假农民工通过虚假诉讼骗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125996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昝桃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十册、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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