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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53********,湖南省双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开始在长沙市芙蓉区**花园**街**号经营了一家无名保健品店,销售避孕套、情趣用品等物品。2017年5月左右的一天,彭某某以3.5元/盒的价格,从一上门推销的男子处购买了5盒名为“黄金玛卡”的壮阳药(又称“伟哥”,1粒/盒),准备对外销售。

2019年4月,经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彭某某得知不能销售“伟哥”、“持久战神”等可能含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成分的物品。2019年12月24日14时30分许,易某某来到彭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彭某某以35元/盒的价格卖给易某某一盒“黄金玛卡”,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彭某某35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

2019年12月26日9时30分许,公安民警接犯罪线索后赶至彭某某位于**街**号的无名保健品店内,当场查获2盒印有“黄金玛卡GOLDMAKA”字样的“壮阳药”(1粒/盒)。彭某某如实供述其12月25日销售了一盒“黄金玛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35元违法所得。公安民警后依法将相关涉案物品、资金扣押,35元违法所得暂存于长沙市公安局专项银行账户。

经鉴定,公安民警在彭某某处查获的2粒“黄金玛卡”和在易某某处查获的1粒“黄金玛卡”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118.6mg/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起赃及扣押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现场、物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告知书、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现实表现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本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玲雁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629****、1597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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