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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伐林木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先后四次在龙山县**镇**村小地名叫“大叉”的地方盗伐他人责任山内的杉树。彭某甲在位于龙山县**镇**村小地名叫“大叉”的被害人彭某乙家的责任山中,盗伐了杉树25株,活立木蓄积为1.9682m³,非法获利1440元;彭某甲在位于龙山县**镇**村小地名叫“大叉”的被害人田某乙和田某丙家的责任山中,盗伐了杉树18株,活立木蓄积为3.7227m³,非法获利1650元。

2019年1月19日,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田某甲、彭某某10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乙、田某丙、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活立木蓄积测算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盗伐他人林木,活立木蓄积达5.6909m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愿意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春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8791****;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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