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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伐林木案)_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口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林口县**镇**村。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林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为了解决制作参桩所需木材,擅自到林口县**镇1林班45小班,用自己的油锯采伐被害人宋某某承包的林口县**山场内的柞树220株。后彭某某将采伐的柞树制作成参桩,用四轮拖拉机运回家。经林口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彭某某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4.0356立方米。案发后,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林口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运输工具照片、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承包林地合同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

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郑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林口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技术鉴定报告》;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扣押的被告人彭某某的作案工具油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油锯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凤来

20201021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作案工具油锯一台被侦查机关扣押。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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