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湖南省湘潭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笑,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2010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虎生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毛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原系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批发部”员工,并于2019年4月底离职。工作期间,被告人彭某某私下配了该批发部仓库钥匙一把。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利用仓库钥匙进入仓库,盗得软白沙香烟450条,精白沙香烟50条。经鉴定,软白沙香烟63元/条、精白沙香烟93.5元/条,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3025元。得手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将100条软白沙香烟及50条精白沙香烟以人民币108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毛某某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赃,并向外销售。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将剩下的345条软白沙香烟以人民币21735元的价值销赃给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赃,并向外销售。
2019年10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到案,并自其处扣押人民币2500元。后民警在被告人彭某某的带领下抓获被告人毛某某、曹某某。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毛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赔人民币10800元;被告人曹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自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2500元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毛某某、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毛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毛某某均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曹某某、毛某某表示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贰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判处被告人毛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彬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曹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6362****; _
_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三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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