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区**号楼底商附近路旁,窃取杨某某(男,45岁,四川省人)委托**快递公司承运的包裹一个,内有小提琴四把(价值人民币11040元)。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 申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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