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镇**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4月28日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至本市集美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至集美区**镇**号**室被害人刘某某的暂住处,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
2、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至集美区**镇**号**室被害人曾某某的暂住处,盗走被害人曾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678元的“iPhone5s”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至集美区**镇**号**室被害人林某某的暂住处,窃走被害人林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拒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曾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光盘、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6.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共计人民币207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礼明
检 察 员:林 沙
2018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