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723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乡**村**室,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5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双河路某某手机门市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一部VIVOX6PLus手机和人民币300余元。经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彭某某盗窃的VIVOX6PLu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30元。
2019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路某某农资门市内,趁被害人倪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倪某某裤子口袋里的人民币3500余元。
2019年12月4日凌晨1时左右,彭某某还先后打开了牡丹路某某足浴的门窗和拉扯某某保健品门市的卷帘门意图盗窃,因害怕被发现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倪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公慧丽
检察官助理 秦辉余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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