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其隐瞒已婚的事实与朱某某交往,并逐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起,被告人彭某某多次以买车买房为由向朱某某借款,朱某某遂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借给彭某某,并告知其密码让其使用。此后,被告人彭某某在未经朱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事先获知的朱某某银行卡密码及与朱某某同住、便于取得朱某某指纹的有利条件,多次私自盗刷朱某某名下多张信用卡及支付宝等,金额达人民币155090元,所得钱款被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等。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城**号**店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账单、消费贷款合同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550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映红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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