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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住六安市叶集区**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双楼村,被告人彭某某用含有毒药的鸡骨头将被害人蔡某某家的一条狗毒死后盗走。

2018年12月21日,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西楼村,被告人彭某某用含有毒药的鸡骨头将被害人詹某某的一条狗毒死后盗走。

2018年12月21日,在固始县黎集镇半个店村,被告人彭某某用含有毒药的鸡骨头将被害人赵某某家中一条狗毒死盗走,并将被害人家中一只土鸡盗走,彭某某离开时被人发现,遂扔掉狗并弃车离开现场。

2019年3月15日,在固始县黎集镇李畈村新河居民组,被告人彭某某用含有毒药的鸡骨头将被害人许某某家的一条狗、被害人曾某某家的一条狗毒死后盗走。

2019年3月15日,在固始县黎集镇李畈村西庄居民组,被告人彭某某欲将杨某某家中一条狗毒死后盗走时被杨某某发现,彭某某扔掉狗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后因路况不好彭某某骑摩托车摔倒,杨某某追赶而至将彭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狗及土鸡价值共计2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国兵

检察员:张秀兰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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