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号,2011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曾因盗窃分别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经夏邑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夏邑县**镇***泉洗浴中心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部蓝色VIVO手机偷走,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055元。
2 .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夏邑县**镇**西边十字路口往西路南用拖把把子撬开受害人黄某某包子店玻璃门进入店内,在店内未发现值钱东西后离开。
3.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离开黄某某某包子店后,用拖把棍撬开受害人李某的麻辣串铁板烧火锅店玻璃门,进入店内将放在收银台抽屉的一条中华烟(硬),1.5条芙蓉王烟,2条黄金叶小目标烟偷走。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937元。
4.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将夏邑县**镇**村村民彭某某的电动车偷走,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机动车价值4300元。5.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进入夏邑县**镇**快递店内盗窃三部手机及六百元余元现金。被告人彭某某有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6)盗窃时的监控录像等主要证据证实,(7)现场指认照片,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都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指控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10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