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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村**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17时许,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到被害人杨某甲承接的泉州市洛江区**街道**街路面施工工地,利用无人之际盗走该工地位于**路段上4段钢模。

2.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19时许,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到被害人杨某乙承接的泉州市洛江区**街道**街路面施工工地,利用无人之际盗走该工地位于**路段上2段钢模。

3.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到被害人秦某某承接的泉州市洛江区**街道**路**人行道天然气施工工地,利用无人之际盗走该工地的1个天然气高压管(含有高压管封头)。

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被害人杨某甲被盗的4段钢模价值人民币1168元;被害人杨某乙被盗的2段钢模价值人民币584元;被害人秦某某被盗的1个天然气高压管(含高压管封头)价值人民币3298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下午在泉州市洛江区**街道**路**市场红绿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彭某某作案时所骑驶的人力三轮车一部;

2.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信息、报警登记、抓获经过及工作说明、被害人提供的被盗钢材及天然气高压管价格清单、被盗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被盗钢模、天然气高压管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的提取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的提取扣押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取并刻录的盗窃现场周边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云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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