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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68********,汉族,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号**户。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0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盗窃作案5起,盗窃金额451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21日下午13时46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大酒店***房间,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床上的钱包内现金4000余元盗走,用于吸毒、赌博等挥霍一空;

2.2016年8月24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大酒店一楼前台办公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趁被害人刘某某外出接电话之机将其放置于凳子上的银白色小包内现金39680元盗走,用于吸毒、赌博等挥霍一空;

3.2019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医院**病房,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趁06床病人被害人欧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枕边的金色乐视乐2手机、白色海信金刚4手机盗走,销赃得款170元后用于吸毒挥霍一空;

4.2019年8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医院*楼**房间,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趁06床病人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床头柜上的黑色魅蓝Note6手机盗走,销赃得款400元后用于吸毒挥霍一空;

5.2019年8月8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医院*楼**区,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趁29床病人彭**的丈夫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床头柜上的蓝色OPPOA9手机盗走,销赃得款150元后用于吸毒挥霍一空。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花苑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华兴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9年10月12日,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19】A1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盗乐视乐2手机价格为100元,海信金刚4手机价格为150元,魅蓝Note6手机价格为320元,OPPOA9手机价格为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艳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指定监视居住于衡阳市监管医院第五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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