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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安刚、王清明(后二人在逃),相互邀约从六枝到安顺实施扒窃,三人在安顺市西某某新大十字建设银行门口,趁被害人某某某不备之际,由彭某某、安刚负责掩护,王清明将某某某外衣口袋内价值1072元VIVOZ3手机盗走。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璨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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