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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先后5次进入会泽县者海镇顺锋修理厂内盗窃废旧钢板、铁耙和汽车轮胎等物品。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废旧钢板、铁耙和汽车轮胎总价值为1240元。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燕

助理检察员:王亚蓉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21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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