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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易门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街街道办事处**街**街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9月3日、9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连续三次来到安宁市**号地下停车场,使用钢锯盗割停车场里配电箱内的铜芯电缆线,于2019年9月5日18时许,再次来到该停车场盗窃电缆线时被发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安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杰云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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