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5********,苗族,专科毕业,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5时许,在凯里市**厂办公室,被告人彭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在办公室时,将杨某某放在办公室的手机盗走,后通过之前获知杨某某的工资银行卡号与手机解锁密码将微信绑定后,便将杨某某银行工资卡和微信零钱内的人民币先后5次转走,共计25000元。事后彭某某将杨某某的手机放在凯里市州林汽附近一诊所门口,之后拨通杨某某电话,与捡拾手机的人联系,叫捡拾手机的人将手机归还杨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退还25000元给被害人杨某某,并得到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25000元(已退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等;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旭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