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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给被害人简某某位于三台县**镇**街的家中安装空调过程中,将简某某放于三楼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藏匿于自己家中。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210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黄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朋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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