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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2002********,藏族,小学,无业,有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乡**村,因在成都市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15日被成都市金牛区抚琴派出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因在甘孜县涉嫌盗窃被甘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向甘孜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7月20日经甘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孜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逛至康定市**路,发现有一处洗车场没有人,就从楼梯直接上到二楼,看见最里面房间里没人,窗户没有上锁,便翻窗进入房间内,将其床边柜子中一个棕色钱包内的现金和一个手表盗走。被告人彭某某供述盗窃现金1500元,所盗手表已丢失。

(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客香园瓜子”店铺内卧室中,趁该店铺无人之际,将放在卧室沙发上的一个挎包中的4950元现金盗走,后被店铺老板挡住询问,被带至抚琴派出所追回所盗现金4950元。

(3)2020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甘孜县**镇经过一家藏房大门开着(打金滩70号),上二楼有两个孩子在,他对他们谎称是“你妈妈叫我来帮他取钱,钱在哪里”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手机QQ里面的语音转换成女性声音为藏语内容放给他们听,骗取两个小孩在其家中盗窃一对金耳环及现金500元,当天被告人彭某某将盗窃的黄色饰品进行销赃获得赃款10600元,追回挥霍剩余现金7546,对被追回的黄色饰品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鉴定:鉴定为黄金耳环一对重28.6克;经甘孜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一对重28.6克的金耳环价格鉴定为:价值人民币12545.87元、珠珠价格为66.65元,共计人民币1261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物证、甘孜县物价鉴定结论书等载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构成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日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甘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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