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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雅安市汉源县*******号,因盗窃、盗窃枪支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2月5日由马尔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晚,使用撬棍撬开窗户防护栏翻窗的方式进入阿坝州**局**楼实施盗窃,在**局**楼**单元**楼**号住房家中盗得两件衣服、一个红色双肩包,在**楼**号住户家中盗得两瓶香水(一瓶爱马仕香水、一瓶巴宝莉香水)、三盒面膜、一张驾驶证和一张行驶证。经鉴定,被盗三盒面膜价值59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撬棍;2.书证:立案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静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8张、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3.起诉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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