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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行政村****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6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骑自行车来到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葛塘村北侧武楼小学东边地头,将李某某停在该处的赛加小羚羊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4袋化肥盗走。2019年10月14日,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上述电动车及4袋化肥价值人民币33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证明、党籍证明、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指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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