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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交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乡****,无业,2017年7 月31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19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在逃)窜至太原市小店区**路**酒店附近**火锅店,由何某某放风,彭某某用手拽断门把手,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2172元人民币,后将所盗现金挥霍。

2019年3 月2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在逃)窜至太原市小店区****街被害人吕某某贡**特产店,由何某某放风,彭某某用手拽断门把手,进入店内盗走一部红米4A手机和七瓶汾酒,后将手机和三瓶汾酒扔掉,将四瓶汾酒出售得700元钱,并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红米4A手机价值220 元人民币、三瓶55度收藏汾酒价值共计1794元人民币、四瓶48度青花瓷汾酒30年价值共计2040元人民币。

2020年6 月27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西路,用手拽开筋头巴脑刘一锅饭店的门把手,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在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500元人民币,后将所盗现金挥霍。

2020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口,看到锅舍印象饭店窗户未锁,爬窗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在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2000元人民币,后将所盗现金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72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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