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0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镇**有限公司保安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系东莞市**镇**村**有限公司的保安员,负责日常的巡逻及门岗。自2019年起,彭某某因多次要求加薪未果,遂产生盗窃公司仓库物品的念头。之后,彭某某趁值夜班巡逻之机,先后多次频繁潜入仓库,将公司生产的红铜大标牌成品(尺寸为284*112*1.0MM,重量为290g)3211块(价值约57380.57元)带出仓库,然后放进其摩托车车斗内带离公司。直至2019年8月19日,彭某某辞职离开公司。2019年9月16日10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工业区**厂内将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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