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2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省建工地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楼,见屋门虚掩于是入内企图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逃离现场,当逃至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大道的公交车站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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