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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梅县区**镇**湾二期对面**地产商铺门口看到一辆银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没有拔钥匙,便将该辆摩托车偷走。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5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炎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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