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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5********,汉族,专科文化,**,四川遂宁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大道******单元****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单元**中**公司员工宿舍内,将被害人卢某某放在枕头下的一部灰色VIVO X9 PLUS(64G)手机(经鉴定,价值750元)盗走后销赃耗用。次日10时许,彭某某再次在该员工宿舍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桌上的华硕7FX95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4780元)装进白色的塑料袋盗走。后彭某某即到本市青羊区****广场**楼“**”店,用所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和自用手机换取一部二手苹果8PLUS手机和1000元现金。同日中午,彭某某在罗某某发现自己笔记本电脑被盗并报警后,也谎称自己包里有台笔记本电脑和400元现金被盗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3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彭某某居住的公司员工宿舍内将其挡获。民警从彭某某身上查获苹果8PLUS手机一部和1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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