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5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四川省成都青白江区**镇**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 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龙泉驿区龙泉洪升路8 号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美利达牌挑战者700 型山地自行车的锁剪断后盗走,后以100元价格销赃。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2、2019年7 月23日,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龙泉驿区龙泉驿都东路38号附近人行道,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橘红色捷安特牌ATX700型山地自行车的锁剪断后盗走,后以80元价格销赃。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40元。
3、2019年8 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龙泉驿区龙泉中街196 号“一点点奶茶店”附近路边,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蓝相间的美利达牌24时女士轻便自行车的锁剪断后偷走,后以80元价格销赃。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50 元。
4、2019年9 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龙泉驿区龙泉音乐广场D2出口附近(龙泉中街206 号外)路边,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白相间山地自行车(品牌、型号不详)的锁剪断后盗走,后以20元价格销赃。
5、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龙泉驿区龙泉芝龙步行街极客数学陪训学校大门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绿色自行车(品牌、型号不详)的锁剪断后盗走,后以50元价格销赃。
6、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龙泉驿区龙泉欧鹏大道9 号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利达牌勇士PRO 型山地自行车的锁剪断后盗走,后以60元的价格销赃。
7、2019年12 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窜至龙泉驿区龙泉雅生路23号附2号附近人行道上,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捷安特牌追逐者540 型21型山地自行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彭某某继续窜至龙泉驿区龙平路地铁站C口出口处,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雅典娜N3型24时轻便自行车的车锁剪断后盗走。后被告人彭某某销赃途中,被我局民警在龙泉驿区大面地铁2号线行政学院站外路边挡获,上述被盗车辆被追回。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色捷安特牌追逐者540 型21型山地自行车价值480 元,被盗白色捷安特牌雅典娜N3型24时轻便自行车价值27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组,提讯证1张,散件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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