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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家住万载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彭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潘某某行驶至上高县塔下乡白水泥厂对面马路附近,以索要车费为由,强行翻动被害人潘某某的包并盗走4100元后离开。

2、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彭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黄某某行驶至在上高县田心镇中心幼儿园门口,以自己是田心镇财政局工作人员,认识被害人黄某某的儿子并可以帮其办低保为由,强行翻被害人黄某某携带的袋子并盗走1700元钱后离开现场。

3、2020年6月16日早上,被告人彭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邓某某行驶至翰堂中心小学附近,以认识被害人邓某某儿子并可以帮其办低保为由,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包里的金手串价值5700元以及10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胥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晓宏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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