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上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相识。7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帮被害人申请网贷过程中,在其本人手机上注册并登录被害人邹某某的京东金融帐号。此后被告人彭某某利用一键登录功能,在京东商城上使用被害人邹某某的京东金融帐号,多次盗用被害人的京东白条额度和京东金融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进行购物消费。7月28日起被告人彭某某又利用再次帮被害人申请网贷的机会,在其本人手机上登录被害人邹某某的支付宝帐号。此后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盗用被害人的支付宝帐号进行购物和Q币充值。
经统计,被害人邹某某的京东白条额度被盗刷5017.85元,京东金融帐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424元,支付宝帐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579元。被告人彭某某盗窃总金额共计602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盗刷购买的物品:一台半球牌电磁炉、一个爱仕达牌锅、一双黑色女式高跟鞋、一条连衣裙(一半灰色一半灰色竖条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有罪供述;5. 搜查、扣押、辨认、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电子数据:提取记录及被害人京东消费记录、支付宝消费记录和微信账号信息、证据清单,提取记录及被害人微信号、QQ号、以及京东商场的消费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刷他人京东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罚认罪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嫌疑人彭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赃款已被被告人挥霍,被告人彭某某已通过其家人赔偿被害人邹某某69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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