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址。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多次在本市实施盗窃行为,已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罗湖区罗沙路聚宝天桥下,用自带的钥匙打开被害人秦某果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虹宝牌电动自行车车锁,随后将该车骑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4元。
2、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罗湖区湖贝新村10栋一楼过道,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李某仁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88元。
3、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罗湖区怡景路怡景地铁站D出口附近,用上述方式窃取了被害人晏某文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将该车骑至罗湖区黄贝岭上村107栋巷道内停放。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龙岗区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当日13时30分许,民警在上述巷道内缴获晏某文被盗电动自行车一部。经鉴定,该车价值2283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秦某果8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仁1800元,并取得了秦某果、李某仁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自行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监控视频截图,涉案电动自行车淘宝订单截图、发票、合格证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据,视频研判说明、光盘制作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果、李某仁、晏某文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雪艳
2020年3月9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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