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5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红安县第一中学院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作案5起,盗窃山地自行车5辆,经鉴定,被盗5辆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887元。
1.2019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到红安县第一中学食堂树林里,见一辆红色的山地自行车未上锁,趁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红色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60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到红安县第一中学食堂树林里,盗窃蓝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蓝色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7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到红安县第一中学“校工之家”北面墙边,盗窃黄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黄色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77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到红安县第一中学院内一栋住宅楼楼梯间,盗窃红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红色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60元。
5.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到红安县第一中学院内8号楼车库旁边,盗窃蓝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蓝色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积极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山地自行车5辆;2.户籍资料、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胡某、周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19年12月15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2.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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